关于《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相关政策的解读

信息来源:山西省人社厅     日期:2019-06-19    【字体:

2019年4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6号,以下简称《方案》),为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我省《方案》制定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保费率、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工作。2015年以来先后5次降低或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企业对进一步降低社保费率的呼声较强,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保缴费名义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2019年4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对我省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部署,省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拟定了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备案后,4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6号)。这次《方案》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在前期降费的基础上,再次下调社会保险费率,将大幅度地减轻企业社保缴费的负担,让利于参保单位和职工。

  二、我省降低了哪些社会保险费率,执行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一)降低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缴纳0.7%,个人缴纳0.3%。

  自 2019年5月 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朔州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规定;吕梁市、晋城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由执行下调50%的规定改为下调 20%;太原市、临汾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执行费率下调 50% 的规定。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到12个月及以下的,停止下调费率。

  (三)我省降底社会保险费率执行时间规定

  社会保险费率下调的执行期限根据下调政策不同分险种有所区别。降低后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为法定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延长阶段性降费率,执行时间为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三、《方案》提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这项措施会有什么效果?

  答:根据《方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一是单位缴费比例降低4个百分点,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减负效果明显,彰显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二是降低费率后,参保缴费“门槛”下降,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职工的参保积极性,将更多的职工纳入到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形成企业发展与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方案》对缴费基数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与之前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根据《方案》,缴费基数政策也要进行调整: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主要考虑,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比原政策规定的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工资水平较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相应降低,缴费负担减轻。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或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缴费,企业缴费负担也可进一步减轻,能更多受益。

  调整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后,将影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五、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是否会影响养老待遇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切实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2018年底,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有1405亿元,而且2019年中央调剂金补助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基金中央调剂比例将提高到3.5%,我省属于净下拔受益省份,将进一步减轻我省养老保险基金负担,为实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据测算,实施降费政策的未来几年内,我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风险可控,仍能确保我省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足额发放。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调整后,今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暂时保持不变,继续使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以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为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过渡办法。

  六、我省确保基金发放的措施有哪些

  我省《方案》明确,要在确保企业社保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一是完善省级统筹,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启动运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将增强资金抵御风险能力。二是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强化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性,确保应收尽收。三是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最大程度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增加基金收入,提高基金供给能力。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管监测,防控风险,维护基金安全。

  七、根据社保费降率方案,社保费征收工作将如何开展

  我省《方案》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成熟后实施划转;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我省税务机关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八、社保费降率方案对清缴历史欠费有何要求

  我省《方案》明确,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九、享受社会保险费率降低政策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不需要提供其他证明资料。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通过填写缴费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以上社会保险费率降率政策。

  十、对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若有疑问,如何咨询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遇社保经办、待遇方面的疑问,缴费人可致电社保部门12333热线咨询。如遇到缴费程序方面的疑问,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缴费人可致电税务部门12366热线咨询;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人可致电社保部门12333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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