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锻造新时代政法铁军】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

信息来源:山西日报     日期:2021-04-13    【字体:

   为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强化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和政法队伍的职能监督,增强党委政法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合力,近日,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监委联合印发了《山西省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暂行办法》(简称《协查暂行办法》)。这对于推动建立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一体推进政法系统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建设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保障我省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过硬政法队伍具有重要意义。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请介绍一下《协查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2019年1月13日,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的十项主要职责任务,其中第七项指出,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这一规定赋予党委政法委员会新的职能监督任务,进一步强化了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内监督体系中的职责定位。2020年1月16日,省委印发《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对“协查”工作予以细化明确,如何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切实推动协查工作机制的落实,是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共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以来,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配合,积极推进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发现、掌握政法干警违纪违法线索,协助查处政法单位领导干部和干警在执法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形成了党委政法委职能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有机贯通、联动融合的良好工作格局。特别是在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省委政法委与省纪委监委研究建立了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线索快速移送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和结果反馈机制,制定出台《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问题线索移送及案件同步介入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和程序,强化线索流转效率。2020年9月,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和收官,省委政法委按照省委推进不能腐制度建设工作部署,充分征求省纪委监委意见建议,制定出台《山西省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1+5”工作办法(试行)》,将“协查”工作要求与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有效衔接,以“五查(察)联动”推动构建对政法单位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督网,为推进《政法工作条例》落实,建立完善“协查”工作机制奠定了实践基础。2020年11月,中央在我省督查《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时,对我省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专门就“协查”工作指出,“山西要深入总结实践形成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按要求尽快制定关于‘协查’工作的指导文件”。

  为落实中央督查组意见,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监委充分沟通、认真研究,统筹各自职责任务,将“协查”实践探索上升为制度成果,对省市县三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最终制定形成了本《协查暂行办法》。

  记者:《协查暂行办法》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答:《协查暂行办法》规范和完善了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各项制度机制,为“协查”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第一,出台《协查暂行办法》是全省各级党委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推动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的有效途径之一。第二,出台《协查暂行办法》是各级党委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监督的必然要求,是强化党委全面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的重要内容和有力补充。第三,出台《协查暂行办法》是贯彻落实《政法工作条例》的现实要求,为党委政法委员会充分履行职责任务,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第四,出台《协查暂行办法》是统筹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效衔接配合的工作要求,有利于推动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发展,一体推进政法系统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记者:请介绍一下《协查暂行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协查暂行办法》共21条,不分章节,按照总体要求、协助监督检查、线索处置、协助审查调查以及机制保障等五个部分进行架构。第一部分(1-4条)明确了制定《协查暂行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规范了“协查”工作的概念、定位和职责任务。第二部分(5-7条)规定了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方式和重要意义。第三部分(8-12条)规范了党委政法委员会发现、掌握、移送政法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何发现掌握问题线索,什么问题线索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移送时限、权限和方式等。第四部分(13-15条)规定了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审查调查的任务要求。第五部分(16-19条)明确建立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定期会商机制,政法单位纪律作风情况和政法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常态化分析报告制度,省委政法委员会和省纪委监委执法司法办案责任与违纪违法责任分类处理机制等三项保障机制,并同时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牵头部门和相应职责。

  记者:请介绍一下“协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协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在以下方面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对涉及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一是协助配合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党委政法委员会日常监督工作,推动有机贯通、联动融合。二是发现掌握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三是协助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工作。

  记者:请介绍一下《协查暂行办法》对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党委政法委员会通过强化日常监督,协助配合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对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监督检查,是“协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协查暂行办法》对此作出四个方面的明确规定:一是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派驻监督,及时提供相关问题情况;二是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对政法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可以征求党委政法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三是经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委政法委员会可以派员参加监督检查工作;四是党委政法委员会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加强党委全面监督和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记者:请问《协查暂行办法》对党委政法委员会发现掌握问题线索是如何规定的?

  答:《协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通过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察巡查等工作,拓展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收集渠道,加强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摸排收集、分析研判。

  记者:请问《协查暂行办法》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将哪些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答:《协查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将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二是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律,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三是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四是其他应当移送的问题线索。

  记者:请问移送问题线索有什么权限和时限要求?

  答:对于相关问题线索的移送权限和时限,《协查暂行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对反映同级党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级党委管理的对象(包括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并提供相关材料。二是对反映上级党委管理的对象(包括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由发现该线索的党委政法委员会立即呈报其主要负责同志阅知(涉及本人的除外),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材料原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由其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三是对反映其他不相隶属的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记者:请介绍一下《协查暂行办法》对党委政法委员会协助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协查暂行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涉及政法单位及政法单位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以及立案审查调查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进行调查核实或协调相关政法单位。二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因工作需要,经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委政法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党委政法委员会可派员参加审查调查工作。

  此外,《协查暂行办法》对如何运用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结果、党委政法委员会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也进行了规定。一是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根据政法单位公职人员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情况,及时分析研判;二是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三是督促整改落实,视情节轻重,进行约谈、诫勉、通报;四是在发现新的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时,要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记者:请问《协查暂行办法》规定了哪些机制保障内容?

  答:为确保“协查”真正能够落实落地,《协查暂行办法》规定了三项机制来强化制度保障。一是党委政法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综合分析研判政法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对政法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特点、趋势、问题等情况交换意见。二是建立政法单位纪律作风情况和政法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情况常态化分析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报告,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三是建立执法司法办案责任与违纪违法责任分类处理机制,充分发挥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职能作用,落实执法司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

  记者:请谈谈如何抓好《协查暂行办法》学习贯彻和落实?

  答: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学习贯彻和落实好《协查暂行办法》,一要深入学习宣传,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深入领会精神,全面掌握内容,形成学习贯彻的良好氛围。二要规范改进工作,切实履行好《协查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任务,更新思想观念、完善制度机制、改进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协查工作质量实效。三要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担起学习贯彻《协查暂行办法》的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进指导,对贯彻落实不力甚至违反规定的要严肃问责。(陈俊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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