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改善 助力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日期:2021-08-05    【字体:

   今年7月,全省PM2.5平均浓度22微克/立方米,创我省有监测记录以来月度最好水平。2020年,全省58个国考断面全部退出劣V类,优良水质断面比例达到70.7%,兑现了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作出的庄严承诺……8月4日上午,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系列新闻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言人陆东表示,到“十三五”末,全省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显著增强,有力构筑了山西高质量发展的绿色本底。

  依法治污

  坚决打赢三大保卫战

  据陆东介绍,全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治山、治水、治气、治城一体推进。“十三五”以来我省突出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

  打赢蓝天保卫战。我省坚持“转型、治企、减煤、控车、降尘”五管齐下,“产业、能源、交通、用地”四大结构持续优化,建立完善太原及周边“1+30”区域联防联控,开展夏季臭氧污染治理攻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等专项行动。2020年,全省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均排名第二。特别是今年7月,全省PM2.5平均浓度22微克/立方米,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月度最好水平。

  全面决胜碧水保卫战。我省各级各部门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强力推动水污染治理攻坚,坚持“控污、增湿、清淤、绿岸、调水”五措并举,“查、测、溯、治”多管齐下,科学谋划实施393项省级水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全省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全面完成汾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0年,汾河流域国考断面全部退出劣V类,实现了“一泓清水入黄河”。全省58个国考断面全部退出劣V类,优良水质断面比例达到70.7%,兑现了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作出的庄严承诺。

  推进净土保卫战。我省完成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97%,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实现了国家下达的目标。

  保护生态

  筑牢绿色生态屏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扎实推进“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保护修复,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23.18%,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以汾河为重点的“七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深入开展,汾河中上游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等重点项目扎实推进,百公里中游示范区全面开工建设。

  在生态文明示范创建中,我省积极开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右玉、沁源、沁水、蒲县、芮城等5县被评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县,右玉和沁源2县荣获国家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创新实践基地,以示范引领推动绿色发展。扎实开展“绿盾”专项行动,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沙漠公园、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7类270处自然保护地实行集中统一保护,形成系统完备的保护体系。同时,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物种资源调查评估,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动态变化趋势,提高生物多样性的预警水平。

  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奋力满足全省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让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三晋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

  我省制定出台《山西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山西省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落实生态补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我省损害赔偿处理案件和金额在全国排名第九位。

  我省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强黄河流域水土保持和生态修复,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我省坚持减污降碳,标本兼治,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我省坚持把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山西行动作为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美丽山西的重要举措,健全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机制等绿色发展法规制度体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陆东说,展望“十四五”,我省将全面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资源型经济省份生态保护样板、华北地区重要绿色生态屏障、“绿水青山”“金山银山”双向转化示范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生态文明领域重要成员,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山西篇章。(张剑雯)

 


相关链接
主办单位:应县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服务支持:朔州市一品科技有限公司
ICP证:晋ICP备2021020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