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简介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对象和范围
1、对象:委托方(收款人)和付款方(付款人)是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办理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范围:仅限于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委托收款结算没有金额起点和最高限额。
三、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付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办理事项
1、委托: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委托收款单据(债务证明)委托银行收款;
2、付款:a.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在收到凭证的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个人。b.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须办理签收手续)并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上午起4日上午营业开始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如届时债务证明未到期的,则于到期营业开始付款;
3、无款支付:付款人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填写“未付款项通知书”,连同债务证明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接到付款通知和债务证明后,需拒绝付款的,应在3天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债务证明交开户银行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