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介绍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使用范围和条件
1、购销双方都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托收方和承付方其中一方不是使用托收承付结算范围的企业,不能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托收承付款项仅限于商品交易及其派生的劳务供应,非商品交易以及代销、寄销、预付等不能办理本结算方式。
3、收付款双方必须签有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金额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签发托收承付凭证的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帐号;收款人名称及帐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寄付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承付
付款人在规定期限内(承付期)审核承认付款。
承付期: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承付期内遇例假日顺延)
四、逾期付款的处理
1、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天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赔偿金。
未付款部分,每月计算一次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付款人帐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对该帐户实行“只收不付”的控制,直至付清托收承付款项。
2、付款人开户行对累计3次拖欠托收承付款项的,应通知收款人开户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收款人办理托收。
3、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期满后,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及单证退回收款人开户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付给收款人。
五、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下列情况可向开户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银行按规定负责审核拒付理由。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收款人提前或逾期交货、双方事先未达成协议,付款人不再需要此商品;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发货;
4、代销、寄销、赊销及预付商品的款项;
5、单据所列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不符,商品已到(含验单和验货承付)与合同和发货清单不符(含质量);
6、商品价款已支付或计算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