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政办发〔2022〕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的要求,经2022年12月14日县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55项行政执法职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见附件)。具体解释权归县司法局。
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