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政发〔2018〕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3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63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政策性创业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创业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且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高校毕业生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三、贷款申请与发放程序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朔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
借款人为个人的要提供以下资料:
1.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的合伙人合作协议;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为小微企业的要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花名册(企业盖章)、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招用的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盖章的申请日期上月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五险(社保)缴纳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调查。担保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意见。
(三)会议评审。担保机构应及时召开担保评审会议,研究决定担保额度等。
(四)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反担保措施,但须充分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性,条件要放宽,标准要从低,服务要及时主动。
鼓励各地聚焦第一还款来源,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反担保。对获得市(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国土、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部门,在受理担保贷款过程中涉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申请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在规定的时限内为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登记费用。
(五)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向经办金融机构发送担保贷款通知,经办金融机构核发贷款。
四、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及其补充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基金由同级财政从预算、就业专项资金安排等渠道筹集。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市财政局每年可根据需要按比例向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担保机构补充担保基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
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担保基金按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单独核算。担保基金存款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担保基金存款利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担保机构开展创业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可转入本金。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县(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余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余额不超5倍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贴息资金由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拨付。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按实际担保贷款本金1%的年担保费率计收,由同级财政支付。担保费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不足以抵偿担保业务经费支出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补贴。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专项奖励经费,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给予手续费补贴和工作奖励。实行创建信用社区试点的,对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实际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的5‰给予手续费补助;对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实际回收额的3‰增加费用补助;达到98%以上的,按 5‰给予奖励。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由担保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同时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补偿。
五、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惩到位的有效工作机制。经办金融机构的借款人信用系统要方便担保机构用于业务查询,担保机构也要将有关担保信息提供给经办金融机构。
经办金融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报社区、人社部门和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止。
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依据《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担保机构审核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创业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5%时,应暂停对该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金融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商经信、商务、人社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财政部门要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预算和决算工作,如期足额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拨付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保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人社部门要加强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运作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积极探索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市级统筹。
人民银行要督促、指导各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防范风险的情况下积极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强经办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相关部门共同促进政策的落实,并对经办金融机构执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督导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执行,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覆盖面不断扩大。为鼓励经办金融机构加大对创就业人员的服务力度,银监部门要按《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对经办金融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3个月内的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经信、商务、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对以欺诈行为骗取担保贷款、抽逃注册资金、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欠税者,要在及时予以曝光披露的同时依法惩处。
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推荐。
原《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朔州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14〕25号)文件同时废止。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