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日期:2018-06-14    【字体:

朔政办发〔2017〕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朔州市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

朔州市关于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4月28日双月市长例会、全省协调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化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9月29日第31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防控,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市开展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全省协调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化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政府9月29日第31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化解农信社不良贷款占比高、余额大、金融风险隐患突出等问题为重点,对国家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两代表(人大及党代表)、一委员(政协)等特殊群体拖欠贷款进行彻底清收;对涉诉类贷款给予重点帮助;对乡村集体组织不良贷款实施联动清收;对涉政类个人和企业不良贷款、恶意逃废类不良贷款、僵尸企业类不良贷款实施政策清收,有效化解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和营商环境,确保区域金融安全。

二、协调组织

  为加强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确保清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朔州市清收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清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耳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吴夺魁 市政府副秘书长

  白  秀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

  成 员:王桂林 市委组织部副处级组织员

  刘文虎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赵艳红 市委政法委副处级调研员

  刘文德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天慧 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季  新 市公安局副局长

  边  荣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国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韩智生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守臣 市国土资源局总经济师

  韩  翠 市国家税务局副调研员

  王  军 市地方税务局总经济师

  任海泉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武日荣 朔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靳  彪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朔州办事处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白秀兼任。

  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清收范围

  重点对以下“六类不良贷款”进行集中清收处置: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农村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家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逾期拖欠农信社贷款和为他人担保逾期未还的贷款。

  (二)各级人民法院立案的具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涉诉类贷款。

  (三)乡村集体组织不良贷款。

  (四)涉政类个人和企业不良贷款。

  (五)恶意逃废类不良贷款。

  (六)僵尸企业类不良贷款。

四、工作措施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更加有效地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的高度,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帮助农信社做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支持农信社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

  (一)锁定重点,对国家公职人员等特殊群体拖欠贷款进行彻底清收。对拖欠农信社贷款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职人员、农村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等特殊群体,督促其主动还贷。要按照《监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家公职人员逾期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进行集中清理的通知》(晋办发〔2010〕30号)要求,对有能力不还、有欠贷事实拒不认账等恶意拖欠贷款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强化执行,对农信社涉诉类贷款给予重点帮助。各级法院、检察、公安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农信社涉诉贷款的处置力度。一是对法律关系清晰的农信社涉诉类贷款案件,要协调人民法院快速立案、快速审判、快速执行、快速结案,提高审结、执结率,相关诉讼费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酌情给予减交、缓交、退交。二是对各级人民法院立案的且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涉诉类贷款,要协调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明确具体的联合惩戒措施,不断提高涉诉案件的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三是对农信社已经胜诉而未执行的案件,要协调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开展强制执行活动。四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加强配合,加大惩处打击力度,灵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五是对隐匿、转移资产、变相逃避执行的,要组织力量开展追查工作,最大限度挽回资金损失。六是法院、检察院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国土、房产等部门的配合,将财产变现或实现债权作为突破口,丰富调查手段,实现涉诉案件快速执结。

  (三)多策并举,对农信社乡村集体组织不良贷款实施联动清收。一是对乡村集体组织有能力偿还的,要限期偿还;二是对暂无偿还能力的,要在摸清乡村集体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做好清理核定、完善手续等基础工作,属地政府要通过优质资产置换、尝试依法拍卖其荒山、荒丘、荒滩、土地等资源和经营权来偿还农信社不良贷款;三是地方财政有偿还能力的,要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归还。

  (四)强化责任,对农信社涉政类个人和企业不良贷款实施政策清收。各县(区)政府要强化农信社涉政类个人和企业不良贷款的县、乡、村、企四级主体责任。对政府承诺扶持或财政资金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的产业结构调整、“一村一品”和龙头企业等涉政类不良贷款,要严格对照已经出台的扶持政策标准,及时兑现,主动履行义务。

五、推进步骤

  清收处置农信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采取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确保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具体时间进度如下: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营造氛围(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25日)。

  一是营造宣传氛围。市和县(区)清收工作领导组和农信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全市营造浓厚的清收氛围。

  二是全面摸清底数。各级农信社要认真摸清辖内不良贷款底数,重点梳理“六类不良贷款”情况,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将台账基本情况上报同级县(区)领导组和欠贷主体所在单位或部门,同时各级农信社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欠贷主体,并随时更新还款记录,形成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三是做好工作部署。市和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清收工作方案,召开部署会议,安排部署清收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县、乡、村三级主体责任。

  第二阶段:督促动员,主动还贷(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

  各欠贷主体归属单位或部门在收到农信社反馈的信息后,要及时对所涉及人员进行思想动员,做好欠贷人员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动员其主动偿还所欠贷款。对能主动清还贷款有一定困难的,由农信社负责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对有偿还意愿但生活困难,不能一次性还清贷款的,要制定还款计划,采取分期还款保全农信社资产。

  第三阶段:动真碰硬,强制还贷(2017年11月26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对限期内未主动还贷的,要动真碰硬采取强制措施:

  一是曝光惩处。各级清收工作领导组协调有关部门将欠贷人员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大屏等媒介进行公开曝光。

  二是信用惩处。各级农信社要将欠贷人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征信记录中留下不良记录。

  三是行政惩处。各级清收工作领导组将欠贷人员信息交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对其考核、晋升、薪金、福利、待遇等给予行政惩处。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若干规定》,对失信人员升职、子女就业等实施惩戒。

  四是纪律惩处。对于有违规违纪线索的欠贷人员,各级清收工作领导组要将有关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是司法惩处。对拒不还贷的恶意逃废债,各级清收工作领导组要协调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惩处打击力度,灵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清收,并将其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构依法及时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抓好组织推动。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收处置农信社不良贷款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进行专题研究,抓好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帮助支持。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做欠贷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通过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进展情况,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清贷工作合力。

  (二)形成清收氛围。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中解决、形成机制”的总体要求,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要选定一批恶意欠贷的重点户、难点户移送纪检、司法部门进行严厉打击,高压清收,形成清收震慑力,净化信用环境。

  (三)强化工作督办。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级清收工作领导组应要根据辖内清收处置工作进度,适时加以督办,及时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尽其责,协同发力。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县(区)、部门,市政府将适时启动“13710”督办系统,加强清收工作督查督办力度。通过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帮助农信社做好清收处置工作,确保清收工作扎实推进,取得预期成效。

来源:朔州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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