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发﹝2018﹞48号
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年12月2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和全省、全市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精神,促进全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晋发〔2018〕3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朔发〔2018〕2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市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市委确立的“生态立市、稳煤促新”、加快构建“2+7+N”现代产业体系战略目标和区委“打造三大基地、建成三个新区”工作部署,解放思想,直面问题,精准施策,加强领导,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新高地,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着力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制约,推动民营经济增量上档、转型提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造就一支勇立潮头的民营企业家队伍,推动民营经济在我区转型发展、全面拓展新局面进程中实现大发展、作出新贡献。
2、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发展,要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打破“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坚持持续优化生产要素配置,让民营企业减压降负轻装上阵。坚持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坚持不断提高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加快由资源依赖向创新驱动转型。坚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坚持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全心全意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二、优化营商环境
1、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坚定不移,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对待。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对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试点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
2、全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脱贫攻坚、文化旅游、民生康养等领域。积极引导和促进民间资本通过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3、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合作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优质企业、优质资产、优质资源,对民间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建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发布机制,定期公开发布合作项目,推动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对接。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煤电企业固废排放治理,投资煤矸石、粉煤灰再利用产业,落实好固废综合利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产品原料中粉煤灰参合比例达到20%以上、年消化粉煤灰10万吨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区经信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4、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全面梳理现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清单,用足各级优惠政策,让政策真正落地落实。全面清理我区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文件和规定。建立涉企政策发布平台,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建立跨部门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平鲁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区政府办、区经信局、区中小企业局、区工商联牵头负责)
5、优化环评服务和环保监管。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把区域环评纳入政府服务事项,简化区域内项目的评价内容、前置条件、总量管理等。根据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等要求,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可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入园项目相应评价内容。对辖区的工业企业,鼓励企业自主落实环保政策及环保措施,严格进行对标审核甄别,对落实国家环保政策及治理措施的达标企业,要保障其正常生产、避免环保“一刀切”。(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北坪园区、朝阳园区、区国土局、区煤炭局牵头负责)
6、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统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3545”专项改革在政务大厅落地,实现新申请开办民营企业区级手续5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民营经济关注度高的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民营工业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严格落实“大厅之外无审批”和“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全面推行“一窗通办”模式。深化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加快建设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动“最多跑一次”和“零跑腿”改革落地见效,让民营企业办事更便捷。(区政府办、区政务大厅、区发改局牵头负责)
7、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除查处投诉举报、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积极推进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区所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
8、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安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以及损害民营企业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牵头负责)
9、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黑恶势力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以及村霸、行霸、市霸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过程中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牵头负责)
10、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对积极配合协助案件调查的民营企业家,保证其正常生产经营和合法权益。对涉案民营企业家,纪委监委、公安、法院、检察院等要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统一执法尺度,既查清问题,也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严格规范审查调查行为,对相关民营企业采取调查措施时,选择适当时机和适当方式,非经法定程序、严格审批,不得冻结企业账户、查封企业账册、扣押企业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牵头负责)
11、完善民营企业涉法维权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协调和企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畅通企业涉法维权问题受理渠道。积极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纠纷解决途径和维权选择。对民营企业家提出申诉要求的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及时依法纠正。(区纪委监委、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经信局、区司法局牵头负责)
12、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民营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的黑恶势力,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治安环境。加大涉及民营企业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严惩拒执违法犯罪,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制度的作用,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落实兑现。(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司法局牵头负责)
三、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对企业从区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2020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税务局、区财政局负责)
14、全面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政策。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合理编制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预算进行征收。对符合条件且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继续延续实施一年。在机构改革中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区人社局牵头负责)
15、全面落实减费政策。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服务,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完善查处机制,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6、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修编时为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留足空间。对带动力强的省市重点项目土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对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若按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国土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帮助企业切实解决好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企业,要简化部门之间审批登记流程,缩短办证时间,推进民营企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区国土分局牵头负责)
17、降低企业建设成本。设立民营企业发展总部基地,将平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建成的150套临街商铺,集中交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无偿使用。完善现有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区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加强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的保障供应,免收或减收厂房租金,增强园区吸引力,提高园区企业入住率,提升厂房使用率,有效降低企业建设成本。民营企业入园前期勘探、七通一平等建设成本,由区财政予以奖补。(区中小企业局、北坪园区、朝阳新材料工业园区牵头负责)
18、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民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支持民营企业“获得电力”专项行动,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利用本区风、火电装机量大的优势,在满足交易条件的前提下,引导发、用电企业签订中长期直接交易协议,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在保证新能源发电企业超保障利用小时外电量稳定交易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民营企业用电成本,实现供购企业效益共赢。支持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电力公司牵头负责)
19、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快工业园区相配套的燃气管网建设,保障企业正常用气;推进管道天然气向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延伸;对实施“煤改气”的企业,按照每蒸吨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年用气量达200万方的工业企业,气价可在政府定价基础上下浮2%(经营燃气企业、供气企业、输气企业除外);拓宽天然气供应渠道,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用气大户实行直供,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实现气源侧和用气侧价格市场化;严禁供气企业直接或以变相方式向非居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相关费用;加强对天然气输配企业价外收费行为监管检查,清理规范不合理收费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燃气价格,工商业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在不超过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前提下,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北坪工业园区、朝阳工业园区负责)
20、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内陆港经营物流项目。鼓励整合国有企业剩余运力向民营企业放开。推动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货车实行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和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异地年审工作,降低物流企业成本。(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牵头负责)
五、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21、拓宽民营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要加大金融产业开放力度,通过与外省、市各类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信托、资产证券化、中小企业债、公司债、融资租货、保理和互联网金融贷款等投融资业务引入我区,为我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区金融办牵头负责)
22、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但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各银行机构要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民营企业贷款“125”方向性指标要求(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3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在不放松信贷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授信支持,逐步完善“平鲁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充分发挥网上服务平台功能作用,实现银、政、企信息互通。积极推广银税合作模式,扩大参与“银税互动”银行机构的范围和数量,鼓励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纳税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推动政府采购单位和产业链核心大企业确认账款,提高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效率。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补偿和评估机制,推广“贷款+保险保证+财政风险补偿”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丰富合格抵(质)押品种类,合理确定抵(质)押率,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关于朔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激励办法(试行)》,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激励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区金融办、人行平鲁支行、区银监办牵头负责)
23、落实金融惠企政策。严格落实各项惠企金融政策,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 严禁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增加企业负担,严禁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大力推广“循环贷”“无间贷”等贷款模式,采取分期还款等灵活还款方式,减轻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各银行要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督促银行落实“三不”(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建立预警机制,银行不再续贷应提前3个月通知企业。建立企业转贷应急机制,对有订单、有效益但短期资金紧张的企业,采取收回再贷、续贷展期等方式予以支持。(区金融办、人行平鲁支行、区银监办牵头负责)
24、提高政策性融资担保水平。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功能,2019年底前全区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力争达到0.5亿元、为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达到90%以上。落实上级对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牵头负责)
25、做好应急周转保障资金服务工作。加强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减免还贷应急资金使用成本。适当放宽申请使用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企业范围,积极主动做好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的服务。要统筹使用财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解决本地就业岗位500个以上的非煤企业,对其银行贷款给予贴息。(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银监办牵头负责)
26、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临时性资金困难。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遇到资金紧急等特殊困难的民营企业,若其拥有产权清晰的土地、房产且符合城市规划等要求的,经企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以采取临时性土地收储的办法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国土分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人行平鲁支行、区银监办)
27、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或挂牌,分别给予50—200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后支付20万元,剩余部分在证监会正式受理后支付70%,成功上市或挂牌后支付余下30%;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融资额投入我区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小微企业,按实际到位投资金额10%,给予被投企业累计最高100万元补助。(区金融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单位负责)
28、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民营企业,进一步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对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并为其提供多样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严重失信、长期违约、恶意拖欠的企业,要公开曝光,取消已有的荣誉和补贴。同时,对诚信民营企业和失信民营企业在“平鲁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红黑名单”上公布。(区税务局、人行平鲁支行、区发改局、区金融办牵头负责)
六、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29、支持民营经济向“2+7+N”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围绕产业生态化、高端化、集约化、现代化,坚持“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园区承载、企业示范、项目支撑、基础保障、创新驱动”七大路径,鼓励民营煤电企业提质增效,参与国有煤电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企业重点在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煤化工、生物医药、文化旅游、草牧业和农产品深加工、商贸物流等新兴产业上突破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向装备制造、大数据、信息化等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发展。(区直相关单位牵头负责)
30、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我区设立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双创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上规升级、“专精特新”发展、股份制改造、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创新融资模式、企业人才培养、经济运行监测等。修订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规范管理。(区财政局、区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3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鼓励我区民营企业通过省军民融合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军民融合产融对接平台参与军民融合项目,通过山西省股权交易中心“军民融合板”扩大直接融资。对获得国家部委、军委相关部门军民融合项目资金的,积极争取省级市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适当安排区级配套、奖励资金。(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32、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展研发,对我区绿色新产业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按经核定的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按照国家、省实际到位经费5%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区级地方配套补助;对获得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按同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区级配套补助;支持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企业单个技术合同最高50万元区级配套补贴;对新获批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企业(含试点示范及优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专利奖(含技术发明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1配套奖励,对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费、代理费给予全额补贴;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支持初创期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本区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用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区教育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33、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对总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固废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绿色制造重大项目,在成功落户后开始正式基建时,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的绿色低碳、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能源类项目,按上级补助资金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34、支持民营企业质量管理提升。支持、帮助民管企业推行和运用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民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创新技术服务标准。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500万元和200万元。对于获得省级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推荐申报省级奖励资金100万元和50万元。区财政给予一定配套奖励。支持和指导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区质监局、区财政局、区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35、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加强“一带一路”产能合作,深化京津冀协作。落实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政策。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大型展销活动的企业,每个展位按市定标准给予相应的补助。(区商务局、区财改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
36、加快市场主体规模提升。按照宜大则大、宜精则精的原则,构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培育机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从2018年起,区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6万元的奖励(市区奖励不得重复)。从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以纳税平台数据为准),且连续3年增长率达到30%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区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税收50万元以上、新增就业岗位20人以上且对扶贫开发、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民营企业,由区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区经信局、区中小企业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牵头负责)
37、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各级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民营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推行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制度,公布民营企业中标成交结果。(区财政局牵头负责)
七、优化企业人才环境
38、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搭建集需求发布、在线交流、人才推介等功能于一体的高层次人才供需对接平台,支持引导民管企业引进包括优秀职业经理人、高技术人才在内的各类急需紧缺人才。举办各类人才招聘活动,积极引导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对在高校毕业5年内的优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到我区创新创业,对创业团队给予1年社保100%补贴;入驻区内经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3年内给予70%房租和物管费补贴,每年最高50万元。(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教科局、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39、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将民营企业家培育工作纳入全区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设立专项培训经费,采取请进来、走出来等多种形式,强化对企业家政治引领、理想信念教育,引导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聚焦实业,突出主业,提高行业竞争力。3年内实现全区重点民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教育培训全覆盖,不断提高我区民营企业家素质和能力,培养领军人才。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经信局、区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40、坚决落实“六个决不允许”要求。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职能部门在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的基础上,要把强化主动服务意识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坚决做到“六个决不允许”,即:决不允许说“我不知道”,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能推诿敷衍,必须熟悉业务政策,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决不允许说“等等再看”,对一时不能办理的事项,不能借政策制度规定之名故意刁难,必须以改革开放创新精神与企业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帮助支持企业,让企业满意而归;决不允许说“不归我管”,对不属于本部门的事情,不能一推了之,必须引导企业找准人想办法,让企业“最多跑一次”;决不允许说“不是我定的我不管”,对政策制度规定的、政府作出承诺的事项,不能“新官不理旧事”,必须全部认账,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决不允许说“这事没找过我”,对已经确定的帮扶项目企业,不能坐等企业求人托情,必须主动上门服务,及时为企业忧解难;决不允许说“事情不好办”,对应该审办的事项,不能图自己方便造成企业办事不便,变相审批拖着不办,必须受理即办、立刻就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区纪委监委牵头负责)
41、树立鲜明导向。大力倡导领导干部担当作为、靠前服务,真心实意帮助民营企业经营者解决实际困难;大力倡导领导干部理直气壮、光明磊落,多与民营企业经营者坦荡真诚接触交流;大力倡导领导干部公私分明、心无杂念,与民营企业经营者清白纯洁交往;大力倡导民营企业经营者讲正气、走正道,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大力倡导民营企业经营者敢讲真话、勇于监督,依规依纪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牵头负责)
42、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会商制度,健全直通车服务民营企业制度,促进政企良性互动。建立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沟通互动机制,着重听取中小微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诉求;开展“民营企业服务月”走访调研活动,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行领导包联制,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成立民营企业家协会,并鼓励和引导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优秀干部到协会任职,加强协会的支持,使其充分发挥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探索在开发区设立工商联(总商会)组织。探索党政机关干部在民营企业挂职锻炼。(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区经信局、区中小企业局、区工商联等部门牵头负责)
43、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荣誉和政治待遇激励,赋予更多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机会。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崇尚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发展的社会氛围,提高民营企业家社会地位。建立民营经济表彰制度,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区委、区政府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对受到上级表彰的民营企业家在政治安排和社会待遇中优先考虑。(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经信局、区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
44、畅通渠道解决问题。通过“96302”企业服务热线随时收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梳理汇总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研究解决。及时受理并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13710”督办系统反馈所涉民营企业相关问题督办意见,强化督促检查,促进解决落实。(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经信局、区中小企业局、区工商联牵头负责)
九、强化政策落实保障
45、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区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合力。(区委办、区政府办、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46、强化政策宣传。加大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大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举办小微企业日等系列服务活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功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宣传、需求调研、跟踪反馈和服务对接等。(区委宣传部、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
47、狠抓政策落实。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加大宣传解读和政策落实力度。把民营经济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相关部门考核范国。把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克服困难、创新发展方面的工作情况,作为对乡级和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中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区委组织部、区考核办牵头负责)
48、建立上报考评机制。全区各级各部门每季度末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定期在全区开展政策执行效果评估,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区委办、区政府办牵头负责)
(此件公开发布)
报:中共朔州市委、朔州市人民政府
抄:区人大、区政协
中共朔州市平鲁区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